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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滦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
  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

  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

  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

  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

  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

  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

  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

  2、订(定)货单;


  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

  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

  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

  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

  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

  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
双滦区是河北省承德市的一个市辖区,位于河北省东北部,承德市西郊,距承德市区11.5千米。地跨东经117°37′—117°54′,北纬40°48′—41°12′。东南西北分别与双桥区、承德县、滦平县、隆化县交界。因境内有双塔山、滦河水而得名。双滦区属于暖温和中温带半湿润大陆季风性气候,雨热同季,四季分明。全区下辖3个街道、4个镇和2个乡,行政区域总面积451.736平方千米。101国道自西向东贯穿、京承旅游公路、京承高速公路、承围公路(承赤西线)途经境内。2010年,双滦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67.6亿元,人均生产总值4.7万元。双滦区在社区建设和治理方面成绩突出,先后被民政部授予“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” 、“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”等荣誉称号。清雍正元年(1723年),于热河上营设热河直隶厅,境域属热河厅管辖。雍正十一年(1733年),热河复设承德州,其治所开始曾设在喀喇河屯。清乾隆七年(1742年),撤承德州,境域设喀喇河屯厅,隶属热河直隶厅。乾隆四十三年(1778年)撤热河直隶厅改承德府;喀喇河屯厅改为滦平县,隶属承德府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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